(2014)霞民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江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霞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江某,女,1988年4月14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王常青,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某,男,1973年8月1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宋文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