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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霞民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江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霞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江某,女,1988年4月14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王常青,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某,男,1973年8月1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宋文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