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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陆金山与十堰飞雨网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金山,十堰飞雨网吧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127号原告陆金山。被告十堰飞雨网吧,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号。负责人张美枝,该网吧经理。原告陆金山诉被告十堰飞雨网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金山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陆金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金山负担。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勋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