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艳庆与王文凯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庆,王文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辉执字第745号申请人赵艳庆。被执行人王文凯。赵艳庆申请执行王文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艳庆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31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2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文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运费款1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8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文凯履行案款4000元,余款未履行。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文凯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辉民初字第313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