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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31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上海深源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纽宾凯集团(武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深源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纽宾凯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中青旅集团上海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3118号原告上海深源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鸥。委托代理人拜守华,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亮,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纽宾凯集团(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斌。委托代理人张晓红。委托代理人张好奇,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青旅集团上海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伞翔宇。委托代理人黄红武。委托代理人杨迪。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深源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纽宾凯集团(武汉)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青旅集团上海控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深源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96.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成栋人民陪审员  王大路人民陪审员  林紫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