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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杏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阮亚操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杏刑初字第29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亚操,男,1990年8月18日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淮阳县。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4)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亚操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亚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至5月13日,被告人阮亚操使用“伪基站”设备,先后在本市迎泽区“金广快捷酒店”及杏花岭区北肖墙路“汉庭快捷酒店”房间内,向人流密集区的移动、联通手机用户发送赌博宣传广告信息,造成25677个移动用户正常通信中断。2014年5月13日,公安人员在本市杏花岭区北肖墙路“汉庭快捷酒店”8520号房间查获“伪基站”设备,同时将被告人阮亚操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阮亚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侦破报告,情况说明;中国移动通��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山西省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无线电设备鉴定报告及无线电发射机检测报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太原市杏花岭公安分局破获伪基站发送赌博广告信息影响我公司用户情况的鉴定书”及补充鉴定书;山西移动通信公司从查获的伪基站设备内提取的15余万条“IMSI”识别码;查获的“伪基站”设备;扣押清单;被告人阮亚操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亚操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信息,截断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阮亚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亚操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4年5月13日至2017年11月12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伪基站”设备,由原侦查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拴柱人民陪审员  寇艳萍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春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