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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65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陆君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陆君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655-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地址: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周立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业诗,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一容,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君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诉被告陆君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78元,减半收取2889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朱忠实审 判 员  康晓丽代理审判员  吴俏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春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