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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民初字第264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占豪与高慧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2641-1号原告陈某某,男,1991年5月24日生,汉族,泰山医学院学生,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于勇,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兆艳,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女,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济南铁路局客运段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0元,减半收取396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译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