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商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冷成亮与王振金、史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成亮,王振金,史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商初字第1523号原告冷成亮。被告王振金。被告史少飞。原告冷成亮与被告王振金、史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成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振金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史少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冷成亮诉称,被告欠原告24850元,拒绝向原告支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48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振金未答辩。被告史少飞未答辩。原告冷成亮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被告王振金在2014年1月6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内容为“今欠冷哥现金贰万肆仟捌佰伍(24850.0),王振金2014年1月6号”。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被告王振金给原告冷成亮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现金24850元。被告王振金书写欠条并在欠条上签名。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既不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当视为被告放弃了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另查明,被告史少飞与被告王振金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7年4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4月17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振金作为借款人,应当依法承担还款责任。2013年1月6日借款时,被告王振金、史少飞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到起诉时被告王振金、史少飞有24850元的债务未偿还给原告冷成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振金、被告史少飞偿还原告冷成亮借款人民币248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90元,由被告王振金、史少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启斌代理审判员 孙沙沙人民陪审员 杨彩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