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腊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罗琴芳、简海英申请执行简有明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琴芳,简海英,简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腊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罗琴芳,又名罗琼芳,女,1969年9月12日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县人,勐腊县关累镇勐远村委会曼回勒小组村民,住该小组12号。申请执行人简海英,女,1989年12月3日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勐腊县关累镇勐远村委会曼回勒小组村民,现在景洪市开理发店。被执行人简有明,男,1958年9月10日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勐腊县关累镇勐远村委会曼回勒小组村民,住该小组12号。关于罗琴芳、简海英与简有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西民一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确定简有明与罗琴芳、简学钱、简海英共有的家庭共有财产位于勐腊县关累镇勐远村委会曼回勒小组12号的房屋1幢由罗琴芳居住使用。位于勐腊县关累镇勐远村委会曼回勒小组“龙洞”的橡胶树1037株,其中公路上的橡胶树560株由罗琴芳、简海英各自经营管理280株,公路下的橡胶树477株由简学钱经营管理。受理费50元由简有明负担。该判决于2013年9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琴芳、简海英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1、将位于勐腊县关累镇勐远村委会曼回勒小组的12号房屋1幢交付罗琴芳居住使用。2、将位于勐腊县关累镇勐远村委会曼回勒小组“龙洞”公路上的560株橡胶树交付罗琴芳、简海英各自经营管理280株;受理费50元,2、执行费5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简有明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3)腊执字第28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璨璨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永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