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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阳新执划字第00158-1-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董某与张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阳新执划字第00158-1-8-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男。被执行人张某,男。执行担保人程某,男。本院(2008)阳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08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08年12月26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因程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裁定由执行担保人程某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但执行担保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执行担保人程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执行担保人程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的存款元予以划拨至阳新县人民法院专用账户(户名:阳新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阳新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80300040903500182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时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