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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花民二初字第0054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彭文明与马鞍山市辰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明,马鞍山市辰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花民二初字第00544-1号原告:彭文明,女。被告:马鞍山市辰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文明诉被告马鞍山市辰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马鞍山市辰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50000元。现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鞍山市辰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年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