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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少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滕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少民初字第55号原告滕某,农村居民。被告付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滕某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官雪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