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少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滕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少民初字第55号原告滕某,农村居民。被告付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滕某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官雪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