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61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娄方友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区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方友,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区分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6101号原告娄方友,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张绍礼,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区分公司,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负责人彭云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方友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区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方友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方友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方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0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舒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