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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楼浜勤、吴艳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楼浜勤,吴艳红,陈黎明,楼林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045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峰。委托代理人蒋俊锋。委托代理人龚志成。被告楼浜勤。被告吴艳红。被告陈黎明。被告楼林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楼浜勤、吴艳红、陈黎明、楼林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俊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经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