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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奈法执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梁玉红与高金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玉红,高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奈法执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梁玉红,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奈曼旗大镇。被执行人高金香,女,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奈曼旗大镇。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奈法执字第1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高金香丈夫韩某某账户号码为1997004******82账户。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金香丈夫韩某某账户号码为1997004******82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