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民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2235号原告王XX,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赵XX,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鹏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彩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