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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民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2235号原告王XX,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赵XX,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鹏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彩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