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西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徐德君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辽西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德君,男,1954年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辽西检公诉刑诉字(20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德君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对红、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德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德君以能够为被害人吴某某孩子办到长春一汽大众公司上班为由虚构事实,在没有实际办事能力的情况下,分别于2013年8月12日、同年11月5日、同年12月12日、2014年1月11日分四次骗取吴某某50万元。徐德君并没有为吴某某之子办理工作,后见诈骗事实可能被发现,便在2014年1月20日找来朋友李某甲冒充长春一汽大众公司人事处李处长亲戚来欺骗吴某某。徐德君将骗来的50万元全部用于去韩国济州岛赌场赌博。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贾某某、任某某、李某乙、李某甲、董某甲、董某乙、原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德君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德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徐德君对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诈骗被害人吴某某50万元并将该款全部用于去韩国济州岛赌场赌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没有让其朋友李某甲冒充长春一汽大众公司人事处李处长亲属来欺骗吴某某。对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害人吴某某与学生贾某某在一起吃饭的过程中认识了贾某某的朋友被告人徐德君,在交谈过程中,徐德君说能帮人办工作到长春一汽大众公司上班,人情钱要30万至50万元。吴某某说其孩子没有正式工作,想让徐德君帮忙办理,徐德君表态说可以。2013年8月12日,徐德君给吴某某来电话说,长春一汽大众公司的副厂长答应给吴某某的孩子办工作了,让吴某某先拿钱5万,这钱是请该副厂长吃饭、再买点纪念品的钱。当日吴某某将5万元钱汇到了徐德君的朋友王某甲的银行卡上(徐德君指定让吴某某将5万元钱汇到王某甲的银行卡上)。同年11月5日,徐德君给吴某某打电话说,吴某某孩子的事情办完了,让吴某某给长春一汽大众公司的副厂长10万元钱表示一下。当日吴某某就将10万元汇到徐德君的银行卡上。同年12月12日,徐德君给吴某某打电话,说吴某某孩子当月24日上班,让吴某某再拿15万元,当日吴某某将15万元钱汇到徐德君的银行卡上。2014年1月10日,徐德君来到辽源找到吴某某,谎称他的长春亚泰公司项目抵押有缺口,需要借20万现金,借用10天,然后徐德君写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并且写明了借25万元本月20日还,其他的25万元是办工作的。吴某某于次日将20万元汇到了徐德君的银行卡上。徐德君并没有为吴某某之子办理工作,后见诈骗事实可能被发现,便在2014年1月20日找来朋友李某甲冒充长春一汽大众公司人事处李处长亲戚来欺骗吴某某。此后数月吴某某多次向徐德君催问此事,徐德君一再推脱,后来吴某某无法联系上徐德君,发现被骗便报警。另查明,徐德君将骗来的50万元全部用于去韩国济州岛赌场赌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徐德君到案情况,系被抓获;(2)被害人吴某某汇款凭证,证实被害人吴某某曾于2013年8月12日给王某甲汇款5万元、同年11月5日给徐德君汇款10万元、同年12月12日给徐德君汇款15万元、2014年1月11日给徐德君汇款20万元;(3)借条一张,记载:今借吴老师现金伍拾万元整,本月二十日还款贰拾伍万元。剩余贰拾伍万元办工作费用。借条上有徐德君签名,手印,日期为2014年1月10日;(4)欠条一张,记载:徐德君今欠原某某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元),约定于2014年1月20日还清。欠条上有徐德君的签名及印章。日期为2013年12月29日;(5)被害人吴某某提供的被骗经过;(6)扣押清单及返还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扣押了徐德君3800元,已发还了吴某某;扣押了徐德君银行卡四张、手机、手表、钥匙等物品已返还了徐德君的前妻杨某某;(7)收条一张,记载:收到徐德君欠款伍万元(50,000.00)整。借条上有原某某的签名及日期;(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提供徐德君银行卡交易明细及王某甲银行卡交易明细;(9)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了徐德君的从2013年11月04日至2014年6月21日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徐德君的从2014年03月26日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徐德君的从2014年01月11日至2014年6月21日的银行卡交易明细。王某甲的从2013年6月9日到2014年6月21日的银行卡交易明细。(10)徐德君户籍信息,证实了徐德君的自然情况;(11)徐德君银行明细及出入境情况汇总;(12)徐德君护照一本。2、证人证言:(1)贾某某的证言:“吴某某是我阜新矿院的老师。我是2013年5月份左右通过朋友吃饭认识徐德君和王某甲的,也不太熟。徐德君自己说他是长春市烟厂退休的,王某甲自己说她是长春市监狱管理局退休的,现在返聘。2013年7月份的一天吴某某去长春办事,当时正好赶上王某甲去北京看孩子回来,徐德君给王某甲接风,徐德君就叫我一起去,我就把上长春办事的吴某某叫上一起去的,当时是在长春东天街的君豪酒店吃的饭,参加饭局的有我、吴某某、徐德君、王某甲、还有我的朋友李某乙、林某某、米某某,王某甲的两个朋友其中一个男性朋友姓王、另一个女性朋友是一个女警察。徐德君的两个朋友,一个好像叫李某丙,一个叫“老马”他俩是长春市高新公安局的。就是这次吃饭的期间,我们在饭桌上谈起给孩子办工作的事了,徐德君自己说的在2013年6月份左右曾经给我朋友的孩子往长春一汽大众办工作,我这个朋友家的孩子不想去一汽工作,后来去学动漫了,徐德君说一汽大众的一个副厂长曾经犯罪要判十年,后来徐德君找人把这个事平下来那个副厂长没被判刑,那个副厂长就欠徐德君一个人情,徐德君还认识这个副厂长的一个下属李处长,徐德君就是通过这个这两个人给办工作。这些都是徐德君自己说的具体是不是真的我也不知道。吃饭的时候,大伙问徐德君给孩子办一汽的工作需要多少钱,徐德君说最多15万元,后来吴某某就在饭桌上和徐德君说他家的孩子还没工作,徐德君主动和吴某某说要给他家孩子办工作,当时谈的也很好说是办工作要15万,吃完这次饭之后的两天,徐德君过生日,吴某某也从辽源来的长春,吃饭的时候吴某某和徐德君又谈给孩子办工作的事,王某甲说她也能给孩子办狱警的工作费用需要20万。2013年10月份左右,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了,吴某某给我打电话和我说,大概一个月前徐德君让吴某某给王某甲用银行卡转了5万元钱,说是给办事的李处长的好处费,吴某某还和我说不让我问徐德君这5万元的事,我和吴某某说以后千万不要给徐德君转钱了,等事办完了再给徐德君钱,吴某某和我说徐德君可能是在试探他有没有办工作的诚意,这事之后我多次给徐德君打电话问吴某某儿子工作的情况,徐德君开始和我说吴某某的儿子在2013年12月末就能上班,后来就说要2014年元旦之后才能上班,在2014年1月20日的时候吴某某来长春找我,说要请一汽大众的李处长吃饭顺便让李处长见见吴某某的儿子,当天我开车来找吴某某和吴某某的儿子去的饭店,开到饭店附近的时候我的车被刮了一下,我就让吴某某领着他儿子先去的饭店,等我处理完刮车的时候也去了饭店,当时除了吴某某家的人还有徐德君和一个姓李的男的在场,徐德君向我介绍这个姓李的男的是李处长派来的亲属,替李处长考察一下孩子,吴某某当着我们大伙的面和我说,真是巧了他认识这个姓李的男的,他俩在王某甲女儿结婚时在一起吃过饭,大概十分钟后姓李的这个男的接个电话说是有事就走了,我当时就觉得这个姓李的男的是李处长的“托”,这个姓李的男的就是来骗吴某某的,饭桌上徐德君和吴某某说孩子的工作已经办完了这几天就能上班,饭后我们就各回各家了,我觉得徐德君办工作的事是个骗局,我就给徐德君打电话,徐德君一直不接我电话,我就给王某甲打电话,我就质问王某甲吴某某儿子的工作这么长时间没办下来是怎么回事,王某甲和我说很快就能办下来了,我当时挺激动的就和王某甲吵起来,我和王某甲说你和徐德君就是个骗子,当初吴某某凭什么给你转5万元,和你也不熟悉,王某甲说我大不了还你5万元,挂电话之后我再给他俩打电话就不接了。我和王某甲吵完之后的第二天,吴某某给我打电话和我说让我不要参与这件事了,也别给徐德君和王某甲打电话了。直到2014年春节之后吴某某和我说好像是被徐德君骗了,现在已经不接他电话了,吴某某还和我说,他已经给了徐德君45万,王某甲5万元,共计50万元。”(2)任某某的证言:“2014年1月份中下旬,徐三哥(徐德君)给我爱人(吴某某)来电话,说一汽大众的李处长要见见我家孩子,要是行的话,就安排工作上班,之前我家已经把50万元人民币给他拿过去了。我们一家三口就在长春的一家饭店,名字好像叫圣都酒店,具体记不太清了,和徐三哥还有一个男的吃的饭,我们看来的那个人不是李处长,就问徐三哥怎么回事,徐三哥说:‘李处长家里有事,这位是李处长的亲戚,他来替李处长看看你家孩子,要是觉得你家孩子行,就安排上班了’。还说:‘上班工资不高,2800元左右,一切都已经安排明白了’。期间徐三哥觉得我们怀疑这件事情的真假时候,徐三哥给一个人打电话,说对方是李处长,电话中说:‘对方家长和孩子都来了,孩子挺好的,啥时候上班啊,家长都着急呢’。电话挂断之后,徐三哥说:‘李处长答应了,后天上午十点左右去一汽报到’。之后我们吃完饭就走了。我和我爱人都没有见过这个李处长。刚吃饭的时候,我爱人语气很不好的和李处长家的亲戚说了一嘴:‘你能代替李处长吗?’对方可能是看出来我们怀疑他了,吃饭期间李处长家的亲戚一直很不自在,十几分钟后,他说有事,就找借口走了。”(3)证人李某乙证言:“我通过贾某某认识的徐德君,徐德君做什么的我不知道。2013年9月份,王某甲从北京回来,徐德君给王某甲接风,接风的时候邀请了一些朋友参加,贾某某也参加了,吴某某通过贾某某也参加了,在饭桌上,徐德君说一汽的领导贪官司了,要判刑,通过徐德君把官司平下来了,一汽大众的领导欠他个人情,答应办工作。吴某某说他家孩子没有工作,让徐德君帮着办,徐德君说能办。2013年10月份的时候,徐德君过生日,在长春吃饭,吴某某为了让徐德君给孩子办工作,在辽源拿了一箱酒去参加了,求徐德君给孩子办工作,徐德君答应了,饭桌上王某甲说大顶山监狱,招工,她能给办工作,后期我问大顶山监狱的人,监狱的人说根本就没有这个事。别的我就不了解了。王某甲,女,50多岁,她说她是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退休的,具体是不是我也不知道。王某甲和徐德君是朋友关系。第一次吃饭的时候有王某甲,贾某某,我,徐德君,吴某某,还有其他的几个人,都不认识。第二次吃饭的时候有王某甲,贾某某,我,徐德君,吴某某,别人我不认识。”(4)李某甲的证言:“我与徐德君是朋友关系,是一次朋友聚会认识的,认识有四五年了,我认识徐德君时听说他是在长春一个刹车片长退休的工人。我称呼徐德君为三哥。我和徐德君、贾某某和吴某某一起吃过两次饭,第一次是在长春市胜利公园旁边的乐府酒店,是在王某甲的女儿结婚我们见面的,第二次是在长春市劳动公园附近的圣都大酒店。这次好像是春节前,具体是那天我记不住了,那天上午徐德君给我打电话,说:‘外地来客人了,你给我安排个饭店,照顾照顾’。我就去我家附近的圣都大酒店定了一个包房,大概是五点半左右,那个姓吴的一家三口先到的,然后我给徐德君打电话,不一会儿徐德君就到了,贾某某那天去晚了,贾某某打电话说是因为车刮了,等贾某某的这段时间,我和徐德君还有姓吴的就一起聊天。姓吴的要给他孩子买房子,聊是二道区的房子便宜还是汽车产区的房子便宜。徐德君到圣都大酒店以后,还没有上菜呢,贾某某就进屋了。贾某某进屋就问李处长怎么没有来,贾某某以前我们见过面,贾某某问李处长为什么没有来把我问蒙了,接着就开始上菜了,桌上贾某某说车刮了来晚了,我和贾某某见面不到两分钟我就走了。我不知道徐德君给吴某某的儿子在长春第一汽车厂安排工作这件事。我跟第一汽车厂没有联系,更不知道财务处的李处长是谁。”(5)董某甲的证言:“董某丙是我的父亲,我不认识徐德君,也不知道徐德君和我父亲是什么关系,我父亲去年(1993年)9月1日因为肝硬化去世了,患病一年之后去世的。王某甲是我后妈,王某甲2011年和我父亲结婚的,2012年离婚了。我父亲董某丙位于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333号吉祥苑4栋310室的房子,2012年8月份的时候我父亲把这个房子给卖了,卖给谁就不知道了。是在王某甲和我父亲离婚之后卖的,当时卖了50万。我不清楚房照为什么在徐德君那里,并且说是王某甲授权他卖的。我父亲董某丙生前是一名律师,没有能力给人办工作。”(6)董某乙的证言:“我和徐德君是朋友关系,我不认识吴某某,徐德君没有找过我给吴某某的儿子往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办工作。我也没有能力往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安排工作。我不认识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的领导。我和董某丙是哥们,徐德君也没有找过我和董某丙给吴某某的儿子往长春市第一汽车制造厂办工作,董某丙在去年9月份就去世了,病重一年多去世的,在董某丙病重期间社交活动非常少,几乎没有。我和王某甲都是监狱系统的,朋友关系。”(7)原某某的证言:“我和徐德君是朋友关系,有债务关系,我收到过徐德君还给我的5万元欠款,是2014年1月23日王某甲还给我的。徐德君一共向我借了23万元,2014年1月23日还给我5万元,现在还欠我18万元。徐德君当时说急需用钱管我借的钱,2013年10月份左右,徐德君来到我公司所在长春市西安大路国际大厦B座17楼向我借的钱。跟我说他干工程急需用钱,然后我就借给他了。2013年12月29日是我让徐德君后补得欠条的时间。徐德君欠我的钱不是赌债,我们去济州岛是去旅游的,去那的机票免费,吃的也免费,为了吸引游客那里有玩百家乐的。我和徐德君在济州岛都玩过百家乐。我没有在玩百家乐时候以抽水的形式在徐德君手里拿过钱。在济州岛徐德君也没有向我借过钱。”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2013年7月末左右,我学生贾某某请我和他的一些朋友在长春的一个挺大的农家饭店吃饭,在这次吃饭当中认识的徐德君和王某甲,在吃饭的交谈中,徐德君说长春一汽大众公司的一位副厂长出事了,应该判十年,他和王某甲找人给平下来了,这位副厂长欠他个人情,答应给徐德君解决个孩子的工作。在长春一汽大众公司给一个处长打下手,是坐办公室的。原打算这个名额是给贾某某的孩子,但是贾某某的孩子是个女孩,要学动漫,没有去大众公司,这时我听到这个事情后,我就跟贾某某说让他跟徐德君说说,看能不能给我家的孩子办一下,吃饭当中贾某某就跟徐德君说了,徐德君当时说可以考虑一下,但是人情钱得在30万至50万,我说行,能给办就给办了吧,徐德君跟我说你听我消息。2013年8月12日,徐德君给我打电话说人家同意给办了,让我先汇5万元过去,徐德君要请一汽大众公司办事的人吃点饭,买点纪念品,具体是请谁吃饭徐德君没有说,徐德君把王某甲的卡号给了我,我当时听到这个消息挺高兴,当天就给王某甲的卡号汇过去5万元,过几天,我给徐德君打电话,问谈的怎么样了,徐德君说请人家吃饭人家没有来,汇给王某甲的那5万元被王某甲装修房子用了,具体怎么花你就别管了,这是人情钱。一直到2013年11月5日徐德君给我打电话说告诉我个好消息,你家孩子的那个事办完了,你怎么也得给人家10万元表示一下吧,你家孩子和长春市委书记崔某某的孙子还有人大李副主任的孩子在一起上班,都安排好了,你听我电话,之后徐德君把他自己的银行卡号给了我,我当天就去矿务局工行给徐德君汇了10万元。2013年12月12日徐德君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说我家孩子24号去长春一汽大众公司上班,现在你再给我汇过来15万,这些钱是人情钱,当天我在矿务局工行给徐德君汇过去15万元。2013年12月24日我领着孩子给徐德君打电话,徐德君跟我说一汽大众公司的领导去省里开会去了,事情都定下来了,等过了元旦就上班,告诉我别着急。2014年1月10日徐德君来辽源找我,跟我说他在长春亚太公司的项目抵押款有缺口,如果这两天不交工程就给别人了,并且说亚太公司还欠他87万元,徐德君说让我给他筹集20万元,借用10天,1月20日那天还给我,孩子正好也是2014年1月20日上班。我跟徐德君说我没有钱了,钱都给孩子办工作用了,徐德君说你帮我一下,就用10天,以前的那些钱没有给你写借条,今天我给你打个借条,然后徐德君就写了一个50万元的借条,并且写明了借25万本月20日还,其他的25万是办工作的,打完借条后徐德君就走了,我找亲戚借了20万元,2014年1月11日在矿务局建行给徐德君把钱汇过去了。2014年1月20日我带着妻子和孩子去找徐德君,徐德君说晚上和一汽大众公司的李处长见面,当天晚上李处长没有来,我家三口人和贾某某还有徐德君和徐德君领来的一个人在长春市劳动公园附近的盛都酒店吃的饭,徐德君跟我说他领来的那个人是李处长家的亲戚,李处长的这个亲戚看看孩子就和李处长看一样,吃饭时徐德君给李处长打电话,打完电话徐德君跟我说孩子24号就可以上班了。2014年1月23日晚上徐德君给我打电话,说贾某某晚上给他打电话了,在电话里骂徐德君和王某甲是大骗子,并且徐德君还说他给办事的那个人打电话了,但是办事的那个人怕出事,等春节以后再说吧。从那以后,我给徐德君打电话催促这件事,但是徐德君总是推脱,直到2014年3月末,徐德君说孩子的工作手续又重新做了,李处长都说了,4月15号就可以上班了,我2014年4月15日去找徐德君,徐德君说他有事,没有见我,直到现在,期间我给徐德君打电话,但是他一直不接。有几次我找不到徐德君时我给王某甲打电话,王某甲帮我找的徐德君。”4、被告人徐德君的供述:“2013年8月份左右的时候,贾某某请吃饭,把我和吴老师(吴某某)还有一些朋友都找去了。贾某某和我说:‘我的吴老师孩子现在在联通上班,能不能帮我办到一汽大众公司去上班’,我说:‘能’。我没有能力给吴老师家的孩子办到一汽大众公司去上班,就是为了骗点钱,当赌资。后来贾某某问我:‘办工作需要多少钱’,我说:‘先给我5万吧,我先联系联系’,第二天我向王某甲要的银行卡号,之后告诉了贾某某,贾某某又告诉了吴老师,吴老师就把钱汇到王某甲的银行卡上了。我民生银行的卡里面欠民生银行钱,钱要是汇过来,就直接被银行扣下了,所以汇到了王某甲的银行卡上面。过了一段时间,我给吴老师打电话,说事情已经联系差不多了,还需要10万元钱,之后吴老师就把钱给我汇过来了,汇到了我中国工商银行的卡上。过后几天我和贾某某,还有一个长春公安处退休的处长,还有原某某在长春国际大厦原某某办公室一起打麻将,当时我把吴老师第二次给我汇过来的10万元钱输了3万多块钱,几天后我一个朋友李建平找我还有他的几个朋友去韩国的济州岛赌城赌钱,我把吴老师第二次给我汇过来的10万块钱全都输没了。钱输没之后四五天,我给吴老师打电话,说办工作的钱不够,还需要15万,第二天,吴老师就把钱汇到我中国工商银行的卡上了,一周之后,我带着吴老师给我汇过来的15万元钱,去韩国济州岛赌城赌钱。这次我在韩国免税店花费1万多元钱购买的两块手表,还买了个手机花了3000多快钱,还花了1000多块钱买的项链,之后送给吴某某,想在他那再骗20万。其余的钱基本都在韩国输掉了。十多天之后,我开车来辽源找吴老师,说我要开一个公司,急需20万元钱,想向吴老师借,吴老师同意了。当时我答应他一个月左右还钱,并写下了欠条。一天后,吴老师把20万元钱,打到了我中国工商银行的卡上了。这20万元后来去韩国济州岛赌博输了。因为我想去韩国赌钱,我那时候没有钱,就想向吴老师骗点钱,当时我骗吴老师说正在给他孩子办工作,吴老师不可能不借我,他怕他不借我钱,我不给他孩子办工作。当时我已经骗了吴老师家50万元钱,孩子工作的事我还办不了,就想拖延下时间,当时我找了李某甲去冒充李处长家亲戚,我和吴老师说,李处长家亲戚要见吴老师家人和孩子,要是行的话就安排工作,李某甲是我一个朋友,是干房地产的,当时我没有告诉李某甲我骗吴老师,吃饭的时候他可能听出来中间的事情,李某甲待了十分钟就找了一个机会走了。我之前在韩国济州岛赌城输了80多万,欠原某某23多万元赌债,2014年年初的时候,王某甲知道我欠原某某钱就把这5万块钱还给了原某某。现在还欠18万元赌债。我在韩国济州岛赌场赌钱的时候,钱输没了,就像原某某借了25万元钱,我向原某某借的25万是他当天赌场抽红的钱,当场还了2万元现金,剩下的23万当天也在赌场输没了。”5、辨认笔录:2014年6月5日在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被害人吴某某、证人贾某某分别辨认被告人徐德君和犯罪嫌疑人王某甲。6、视听资料,系公安机关讯问王某乙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6张。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查证属实,且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德君诈骗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德君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证言证明的事件有些部分与事实不符,其没有说过长春一汽大众公司的副厂长出事了,其为该副厂长平了此事,该副厂长欠其人情的话。否认让其朋友李某甲冒充长春一汽大众公司人事处李处长亲属来欺骗吴某某一事,辩称只是让李某甲帮忙安排接待被害人吴某某一家三口人。关于被告人徐德君是否让李某甲冒充李处长亲属一事,经查,徐德君虽未明确告知李某甲来参加饭局的目的,但被告人徐德君的供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徐德君当庭均表示无异议),及证人贾某某、李某甲的证言能够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证实了徐德君担心诈骗的事实可能被发现,便找来李某甲冒充长春一汽大众公司人事处李处长的亲属来“考察吴某某的孩子”的事实。关于被告人徐德君是否说过“为长春一汽大众公司副厂长平过事,该副厂长欠其人情”一事,经查,徐德君不认识长春一汽大众公司的副厂长,没有能力办理别人孩子到该公司上班。徐德君是否说过此话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德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惩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徐德君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未退赔被害人吴某某的损失,给吴某某一家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上的损害,社会危害性较大,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徐德君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徐德君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德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徐德君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凤武人民陪审员 陈利民人民陪审员 徐 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