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涪执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建军申请执行吴兴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军,吴兴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军,男,生于1966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吴兴未,女,生于1982年,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白蜡苗族乡。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周建军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370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吴兴未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兴未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扣划(详见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