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启凡与被告金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凡,金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2190号原告李启凡,男。委托代理人蔡玉香,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连漪,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键,男。原告李启凡与被告金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志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启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键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启凡诉称,2013年11月14日,被告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向原告借款29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45天。到期后,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又于2014年1月8日做出还款计划,定于2014年1月20日之前偿还10万元,2014年3月15日偿还19万元。然被告仅偿还10万元后,尚欠的19万元始终未能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键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出庭应诉。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借款协议1份。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1月14日,被告金键向原告借款29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内容为“今借李启凡身份证号:某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正,¥290000元。期限45天”,下有“借款人:金键”的签字、捺印、身份证号及借款日期“2013.11.14”。经原告催要,被告还款100000元,尚欠190000元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及数额有其提交的借款协议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金键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键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视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金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启凡借款1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3元,由被告金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永攀速录员 陈梦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