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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民保字第00020号-1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亮与安徽俊毅投资理财有限公司、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亮,安徽俊毅投资理财有限公司,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保字第00020号-1申请人:王亮。被申请人:安徽俊毅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静,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永茂,总经理。申请人王亮以被申请人安徽俊毅投资理财有限公司、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拒不归还欠款600000元,并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保证以后的诉讼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为由,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俊毅投资理财有限公司、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太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