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光法执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焕秀诉王万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焕秀,王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光法执字第274-1号申请执行人:张焕秀。被执行人:王万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25日(2014)光民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万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万华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万华在中国银行光山县支行北向店营业所的存款193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骁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修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