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汝刑初字第48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XX,男,194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2014年10月13日汝南县公安局对朱XX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8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朱XX酒后驾驶一辆牌号豫QFQ3**力之星三轮摩托车,从汝南县城官营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官营路中段盐业公司仓库门口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朱XX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0.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现被告人之妻李桂贞患双侧甲状腺微小乳头状癌,需被告人照顾、护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某、贾某某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郭金华、王金峰出具的查获经过、被告人驾驶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血醇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之妻李桂贞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家庭情况,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海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左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