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28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青与被告张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2890号原告张海青,住涿州市。被告张瑞,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青与被告张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现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原告张海青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轶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