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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28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青与被告张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2890号原告张海青,住涿州市。被告张瑞,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青与被告张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现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原告张海青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轶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