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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字第175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1751冯修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冯修杰,冯守良,于效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751-2号申请执行人王岩,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冯修杰,男,1970年5月10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冯守良,男,1956年12月10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于效全,男,1971年9月26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谷县。申请执行人王言与被执行人冯修杰、冯守良、于效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言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修杰、冯守良、于效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修杰、冯守良、于效全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半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理科审判员  姚继连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