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我院(2013)松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赤峰安通建设有限公司、隋海施工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安通建设有限公司,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2197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天义路与应昌街交汇处。被执行人:赤峰安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21号。被执行人隋海:男,52岁,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我院(2013)松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赤峰安通建设有限公司、隋海施工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赤峰安通建设有限公司、隋海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建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