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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我院(2013)松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赤峰安通建设有限公司、隋海施工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安通建设有限公司,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2197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天义路与应昌街交汇处。被执行人:赤峰安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21号。被执行人隋海:男,52岁,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我院(2013)松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赤峰安通建设有限公司、隋海施工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赤峰安通建设有限公司、隋海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建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