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商初字第146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与青州全成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青州全成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金鉴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青州丽绣家纺制品有限公司,青州全成饲料有限公司,邢发永,赵淑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146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2888号。法定代表人肖剑锋。委托代理人刘广利。委托代理人刘洪兴。被告青州全成食品有限公司,住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东黄村。法定代表人赵淑华。被告青州市金鉴食品有限公司,住青州市南环东路2526号。法定代表人胡延刚。被告山东青州丽绣家纺制品有限公司,住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时代一路西首南侧。法定代表人邢发永。被告青州全成饲料有限公司,住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东黄村。法定代表人邢发永。被告邢发永。被告赵淑华。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诉青州全成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金鉴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青州丽绣家纺制品有限公司、青州全成饲料有限公司、邢发永、赵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效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闵健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