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二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殿华与吉林市融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殿华,吉林市融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合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二初字第420号原告:刘殿华,男,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李春福,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融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北大小区7号楼2单元2层17号。法定代表人:吴香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全胜,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吉林市合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路22号楼1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王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殿华与被告吉林市融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合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殿华于2014年10月24日以本案需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待有新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殿华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0元由原告刘殿华负担。审 判 长 王 晶审 判 员 侯利平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邹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