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刑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张雪容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雪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资刑执字第420号罪犯张雪容,女,1966年9月13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井研县,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青羊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雪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9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04.66分,建议对罪犯张雪容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雪容自服刑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方面,服从民警安排,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坚持学习,成绩优良。2013年11月11日,该犯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万元。2013年12月16日,井研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拟对该犯实行社区矫正。2014年2月25日,四川省女子监狱作出出监评估鉴定,建议该犯作为一般帮教对象进行安置帮教。2014年8月29日,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资检监所意(2014)第30号检察意见书,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假释条件。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假释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管教民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词、其它旁证材料、罪犯小组评议、罪犯本人的自我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出监评估鉴定表、社区调查评估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雪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雪容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用政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查秀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