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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徐赢志与德力根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赢志,德力根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2168号申请执行人徐赢志,男,35岁,蒙古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德力根巴雅尔,男,38岁,蒙古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徐赢志(2010)翁民初字第180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翁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武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 志 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 海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