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安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玉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刘传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玉胜置业有限公司,刘建,刘传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安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南阳玉胜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云瑞,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徐玉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建,又名刘诗建,男。被告刘传虎,男。本案在审理原告南阳玉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刘传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书面通知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原告南阳玉胜置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春旭审 判 员 曾现立人民陪审员 郭清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