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洲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与陈雄文、康朝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陈雄文,康朝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洲民初字第188号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福县武功山大道310号。法定代表人彭建武,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凌和,该行金田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明,该行金田分理处客户经理。被告陈雄文,男,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康朝南,男,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陈雄文、康朝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颜建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相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