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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民初字第45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继波与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波,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4505号原告刘继波,男,生于1985年10月2日,住达州市通川区北外镇。被告侯华,男,生于1978年11月18日,住达州市通川区都市阳光酒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波与被告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继波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继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刘继波负担。审判员  楚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