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执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玉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1497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胡玉莲,孟昭建,孟昭昆,孙延柏,孙延香,王凤美。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城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延柏的银行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刘文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