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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刑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胡红燕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红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资刑执字第149号罪犯胡红燕,女,1968年7月12日生,藏族,出生地四川省小金县,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4日作出(2002)成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红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8日作出(2003)川刑复字第251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胡红燕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1月30日减为无期徒刑;;2007年11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18年(刑期从2007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09年9月27日减刑1年10个月;2011年12月26日减刑2年,刑期至2022年1月1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核累计得分215.25分,建议对罪犯胡红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红燕自减刑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方面,服从民警安排,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坚持学习,成绩优良。2013年2月,该犯被评为四川省女子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29日,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资检监所意(2014)第156号减刑检察意见书,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管教民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词、罪犯小组评议、罪犯本人的自我总结、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监狱级)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红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未提供其履行了没收个人财产的证据,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红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至二O二O年四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用政审 判 员  李 雪人民陪审员  查秀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