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一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一初字第1179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杨某某,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