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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民一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一初字第1179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杨某某,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