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中民一终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樊洧堂、樊长萍、樊长俊与田选敏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洧堂,樊长萍,樊长俊,田选敏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中民一终字第004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洧堂,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樊长萍,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樊长俊,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樊洧堂、樊长萍之妹。委托代理人王书文,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选敏,女,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史理权,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樊洧堂、樊长萍、樊长俊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14)洋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樊洧堂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书文,被上诉人田选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理权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14)洋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樊洧堂、樊长俊、樊长萍持据来本院领取。审 判 长 鲁卫平代理审判员 曹建祥代理审判员 李俊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