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会民一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赵立众与唐雪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众,唐雪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民一初字第891号原告赵立众,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被告唐雪萍,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众与被告唐雪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立众称被告唐雪萍外出打工,其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打工地点,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待被告回来后再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立众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立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振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