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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魏建国诉被告张寿新、被告张连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国,张寿新,张连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魏建国,男,195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盐山县北大街。被告张寿新,男,1971年7月4日生,汉族,住盐山县圣佛镇沙泊张村。被告张连栋,男,1070年9月1日生,汉族,住盐山县圣佛镇沙泊张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国诉被告张寿新、被告张连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建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建国承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津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