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浦商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剑平、浦江搏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与浦江县永盛绗缝工艺有限公司、朱顺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浦商初字第1643号原告张剑平。原告浦江搏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钟村。法定代表人:方英杰,执行董事。原告浦江汇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夏阳路77号。法定代表人:黄邦云,执行董事。原告黄英平。原告陈优英。原告于根弟。原告楼东芳。原告楼开贵。原告陈顺生。原告浦江和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黄宅工业区临江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亦东,执行董事。原告浦江保尔制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杭坪镇壶江东路133号。法定代表人:赵朝东,执行董事。原告赵文淑。原告黄许深。原告浙江浦江兴通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金垒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淑娟,执行董事。原告浦江博宏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亚太大道579号。法定代表人:王亦东,执行董事。十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楼冠敏、朱希阳,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县永盛绗缝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月泉西路。法定代表人:朱顺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国善,(系浦江县永盛绗缝工艺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朱顺成。被告:朱生浦。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尉黎,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剑平、浦江搏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浦江汇祥工贸有限公司、黄英平、陈优英、于根弟、楼东芳、楼开贵、陈顺生、浦江和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浦江保尔制锁有限公司、赵文淑、黄许深、浙江浦江兴通工艺品有限公司、浦江博宏工艺品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永盛绗缝工艺有限公司、朱顺成、朱生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十五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245550元,减半收取为122775元,由十五原告共同承担。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周利民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方 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