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终字第077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秦保成等与甄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保成,邢淑香,秦亚南,秦锴,秦春荣,秦春兰,秦春莲,甄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7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保成,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淑香,女,1961年3月1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秦亚南,女,1985年9月1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秦锴,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春荣,女,1953年4月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春兰,女,1958年7月2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春莲,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七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邢娜,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七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绍凯,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甄霞,女,1958年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建忠,北京东远鹤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保成、邢淑香、秦亚南、秦锴、秦春荣、秦春兰、秦春莲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8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鉴定费17000元,由秦保成、邢淑香、秦亚南、秦锴、秦春荣、秦春兰、秦春莲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于阳春审 判 员 史 伟代理审判员 王艳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