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法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就应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禹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