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40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林秀燕与何家福、陈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燕,何家福,陈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4048号原告:林秀燕,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王圣恩,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家福,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玲玲,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陈代隆,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秀燕诉被告何家福、陈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秀燕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秀燕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秀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42元,减半收取3271元,由原告林秀燕承担。审判员 谢志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显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