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执字第216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刘文松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2167-1号被执行人刘文松,男,黎族,19**年**月**日出生于**省**市,文盲,捕前住**市**镇****村委会****村,农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6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关于被执行人刘文松抢劫罪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1日作出(2006)城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以刘文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刘文松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文松目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城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对刘文松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官静敏代理审判员  王大宝代理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思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