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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会法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甲,男,1969年6月1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梁某乙,男,1967年7月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梁某甲与被执行人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会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2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已经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梁某甲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梁某乙的财产线索,且对被执行人梁某乙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3)项、第10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会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梁某甲如发现被执行人梁某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甲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湘宁审判员  杨秋惠审判员  甄上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