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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民诉前调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上海长征富民药业铜陵有限公司、江西联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何声顺、何声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上海长征富民药业铜陵有限公司,江西联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何声顺,何声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诉前调字第000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法定代表人:崔国强。被告:上海长征富民药业铜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声发。被告:江西联威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声顺。被告:何声顺。被告:何声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被告上海长征富民药业铜陵有限公司、江西联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何声顺、何声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敖审 判 员  杨 莉人民陪审员  程金保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管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