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渭民初字第026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2650号原告尚某某,女,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信义乡,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尚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某承担。审判员  靳西养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