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民初字第026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2650号原告尚某某,女,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信义乡,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尚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某承担。审判员 靳西养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