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执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张贤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贤四,王耀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915号申请执行人:张贤四,男,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王耀康,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张贤四与被执行人王耀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终字第02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薛锦芳(身份证号码:340123197410245108)系王耀康妻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耀康妻子薛锦芳在肥东县房产管理局交易中心的托管资金1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成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