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宋典富与张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典富,张定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97号原告宋典富。委托代理人宋卫平,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定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典富与被告张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典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定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典富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典富撤回对被告张定国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宋典富负担。审判员 程智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