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商初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李英、朱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李英,朱振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商初字第01128号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塔园路368号。负责人尹海英,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家琼,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英,女,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振东,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李英、朱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万玉明独任审理。2014年10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玉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