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振兴路支行与聊城宝鑫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荡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振兴路支行,聊城宝鑫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荡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冠鼎塑业制品有限公司,李月奎,李凤英,朱振礼,孙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振兴路支行,住所地:聊城市花园路与振兴路交叉口西北角。负责人:刘云军,行长。被执行人:聊城宝鑫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母向村。法定代表人:李月奎,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荡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汇源路5号。法定代表人:贺飞,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冠鼎塑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烟庄乡梁辛村村东。法定代表人:梁建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月奎。被执行人:李凤英。被执行人:朱振礼。被执行人:孙晓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振兴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聊城宝鑫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荡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冠鼎塑业制品有限公司、李月奎、李凤英、朱振礼、孙晓燕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采取了账户、土地和房产查询等执行措施,因各被执行人目前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聊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2013)聊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瑾瑾 来源:百度搜索“”